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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著作权

概念

“视听著作权”是法律赋予音像作品作者的一系列权利,被视为符合作品的原创性条件。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是法律赋予用以认可人类和非人类作者的一组权力,和/或在经济上满足原创性条件的视听作品的权力。


《伯尔尼公约》接受这两个定义,并接受第14条之二所规定的《保护地法》规则,将持有人 (作者或制作人) 的确认权交由当地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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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编剧和导演的经济权利

在承认"著作权"的国家,视听作品的人类作者已能够通过与行业工会签订所谓"剩余权利"的协议,为个人的创作争取收入。

在支持“视听著作权”的国家,集体管理协会提倡捍卫经济权利,与当地法律抗辩,即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权利都应转让给制作人。

在这些国家有两种模式:

1) 管理协会鼓励其成员拒绝在没有保留条款的情况下签署合同,该条款允许他们收取"版税"、权利或报酬。


2) 管理协会促进将不可剥夺的报酬权纳入知识产权法。

Derechos económicos de los Guionistas y Directores de Obras Audiovisuales

Derechos de los Compositores y Autores de música

与视听创作者不同的是,作曲家和音乐作者在法律上没有转让假定,他们保留所有的使用权,可以授权或禁止他人使用他们的作品。

这些权利需要一个组织来管理和控制音乐作品的使用,因此产生了集体管理的协会。


许多作者每年都会将自己的作品授权于集体管理协会,从中获得一笔酬劳,这就像音乐发行商通常会购买25%至100%的权利一样,再以集体管理协会会员的名义参与管理。

目前,有些公司对某些作品甚感兴趣,并提出购买所有权利,以便能够在集体管理协会之外整理出一份目录并对其进行管理,该公司可授予多地区版权或版权许可,如此可大大降低目前每个国家强制参与集体管理协会以使用作品的许可证费用。

于是,视频点播(VOD)平台的兴起,因提供了购买所有音乐著作权(买断),让近几年许多成功的创作歌手出售音乐的流行模式越来越普遍。

Image by Marius Masalar
Derechos de los Compositores y Autores de música
Image by Edwin Andrade

不同的现实和结论

从视听作品中可以看出,当法律承认制作人的权利,尤其是承认视听作者 (编剧和导演) 时,他们是在推定或法律上承认100% 的转让(买断),这样有利于制作人。

视听作品的买断仍然是在寻求法律承认其不可转让的报酬权。
 

Realidades diferentes y conclusione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是联合国于1967年成立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促进人类智力作品的使用和保护。


该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拥有193个成员国。现任总干事是来自新加坡的 Daren Tang,负责管理 26 项涉及知识产权 (IP) 监管各个方面的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是十九世纪为管理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设立的继承机构。它的使命是引领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取得一个平衡和有效的发展,使创新和创造力能造福所有人。

该组织是一个讨论论坛。透过论坛,各国政府制定了著作权法以适应我们全球和数字社会环境不断变化的需求。同时,它还管理着有助于跨境保护和促进发明、品牌和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系统。

其组织成员在年度大会中决议通过战略方向和活动。约有250个非政府组织 (ONG) 和政府间组织 (OIG) 具有正式观察员身份。

Image by Christian Lue
Organización mundial de la propiedad intelectual - OMPI
Image by Alfons Morales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是一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国际条约。它的第一个文本于1886年9月9日于瑞士伯尔尼签署。它为作家、音乐家、诗人和画家等作者提供了必要的手段,以控制谁使用其作品,如何使用,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使用。

该公约基于三个基本原则。首先,原产于一个缔约国的作品 (即其作者是该缔约国的国民或在该国首次出版的作品) 可以在其他缔约国中的每个国家获得相同的保护。


第二,保护的取得不得以办理任何手续为条件。第三,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

不过,如果某缔约国规定的保护期比本公约所规定的最低期限更长,并且作品在起源国不再受保护,可以自起源国停止保护时起,拒绝予以保护。

此外,《伯尔尼公约》载有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确定了授予作品的最低保护条件。它涉及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中的所有作品,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为何。以下各项权利必须被视为专有的许可权:翻译权;对作品进行改编和编排的权利;戏剧、戏剧音乐、音乐等作品的公开表演权;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权;对这类作品的演出进行公开传播的权利;广播权;任何方式或形式的复制权;以作品为基础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以及复制、发行、公开表演或向公众传播该视听作品的权利。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了“精神权利”,即表明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篡改、删改或其他修改、或与作品有关的、将有损于作者名誉或名声的其他毁损行为的权利。

关于视听作品的保护期限,一般规定至少必须在视听作品发表后的50年内给予保护。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通过,在巴黎 (1896年) 和柏林 (1908年) 修订,1914年在伯尔尼完成,在罗马 (1928年)、布鲁塞尔 (1948年)、斯德哥尔摩 (1967年) 和巴黎 (1971年) 再次修订,最后在1979年修订。所有国家都可以加入此公约。

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于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总干事保存。

Convenio de Berna para la Protección de las Obras Literarias y Artísticas

《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

Berne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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